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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博客 / 什么是“知识产权盗窃”,应如何避免?

什么是“知识产权盗窃”,应如何避免?

知识产权(IPRs)通常被称为 "消极权利",因为所有者通过阻止第三方利用其权利主体来实施这些权利。当第三方实施法律上限制知识产权所有者或经所有者许可利用该权利的人(被许可人)的行为时,知识产权通常被侵犯。对于普通律师、企业主或股东来说,了解知识产权侵权在各种情况下的确切性质以及如何打击它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来说,专利保护发明,使所有者有权禁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商标保护独特的标志和名称,版权保护艺术和文学的原创作品。在所有情况下,这些权利的持有人同样有权阻止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的发明或混淆性的类似标志、阻止复制或改编一个或多个受保护的艺术作品,这些视情况而定。知识产权的确切性质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有权力和垄断权来阻止他人在未经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权利的主体。

什么是“知识产权盗窃”,这是否是正确的说法?

在我们进一步讨论之前,我们需要确定一个基本理解:知识产权不能成为任何字面或法律意义上的盗窃行为的对象。有关知识产权的“盗窃” 一词经常被公众和媒体错误地使用。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赋予了对原创作品的垄断控制权,它是无体的,不能被看到或触摸到。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伴随着实际物质财产的盗窃,或与其它民事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一起发生。这种同时重叠的几种不同类型的非法行为会使许多人产生错误的假设,认为知识产权可以被“偷走”。例如,研究和开发文件实体被窃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一种影响到受害者知识产权迭代的盗窃行为(或抢劫,如果是武力夺取),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同样,当包含产品蓝图或技术图纸的数字文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访问以“窃取” 标的物时,各种网络犯罪法和其它类型的民事不法行为,如非法竞争,都会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起发生。

即便如此,“知识产权盗窃”最近也出现在流行语中,原因包括该问题在中美贸易战中的政治化。然而,“侵权”是侵犯知识产权的最准确术语,不应该与“盗窃”混淆,无论它多么普遍。

在错误的背景下使用“知识产权盗窃”可能会导致许多误解。在南非的一个案件中,有人获得了一项缴付讼费命令,以“附加”专利和商标的组合来确定管辖权并作为费用的担保。当地法院的一名警长试图通过访问被告并期望从其处所收集有关的知识产权来执行该命令。想象一下,有人敲门,说他们是来收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当然,这是不可能的。可以通过在专利或商标注册簿上输入警告来附加知识产权,防止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前将其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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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通常由非披露协议(NDA)涵盖,在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时,非法行为是指披露机密信息的行为。

就像知识产权不能被装到卡车后面去执行法院的扣押知识产权的命令一样,“偷”知识产权也是不可能的,这一点应该让企业主更加清楚。毕竟,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一般理解,就几乎不可能制定任何战略,即使是基本的战略,来识别、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下面,我们列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

知识产权是如何“被盗”的?

如果有人说“偷窃知识产权”,就必须明白他们可能是指侵犯商标、专利、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行为。这发生在各种不同的迭代中:

  • 专利侵权:一般来说,当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或欧洲专利局(EPO)等政府机构批准的专利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他人在行业中使用或应用时,专利侵权随之发生。
  • 商标侵权:当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与注册商标如此相似,以至于消费者有可能在商品来源方面受到混淆或欺骗),即为商标侵权。
  • 版权侵权:一般来说,当一部小说、电影或音乐作品(但也可能是像技术手册这样的东西)被复制(全部或部分),或在衍生作品中复制了许多主要元素时,就会发生版权侵权。
  • 侵犯商业秘密:虽然商业秘密往往不受法律直接保护,但当双方共享时,商业秘密通常受到保密协议(NDA)的保护。因此,如果看到另一方的商业秘密的一方决定违反协议公开这些秘密,或未经信息持有者的许可将这些秘密用于商业用途,他们就违反了NDA。NDA的本质是对“机密信息” 的定义。在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时,非法行为是对机密信息的披露。
  • 假冒品: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如欧盟,“商品侵权” 和 “假冒商品”之间没有区别,而其它地区对这两者有精确的法律划分。在存在这种区别的地方,“假冒商品” 的定义比商标侵权的要求更窄,因为“假冒商品” 必须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同时也具备对真正商品的“有可能的模仿性”(colorable imitations)。换句话说,对消费者来说,实际的假冒产品必须看起来像一个假货。如果您对这主题感兴趣,欢迎您阅读2018年发表的关于假冒品的博客(英文版)。

如前所述,字面意义上的盗窃有时确实与知识产权侵权同时发生。黑客非法访问计算机以获取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旗舰程序的受版权保护的源代码,这是多种重叠的非法行为的一个恰当的例子,就像个人实际偷窃一个粗略的设备蓝图或一个有专利权的原型一样。

如何证明知识产权侵权?

证明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第一步是确认知识产权所有者确实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书面证据是这场斗争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知识产权已经注册的情况下,这一步骤往往是简单的。证明知识产权已被有效注册是列出证据的开始。如果知识产权没有注册,通常是版权作品的情况,则需要细致地列出证据。原告需要证明版权持续存在和所有权的所有要求。通常,这涉及出示文件证据,证明谁是作品的作者,以及受保护的作品在创作时是“原创” 的。还需要证明尽管原告不是作者,但如果版权已被出售或转让,原告就是版权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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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盗窃行为有时确实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发生。黑客非法访问计算机以获取受版权保护的软件源代码,是多种非法行为重叠的绝佳例子。

第二步是原告要证明适用法律中规定的侵犯特定知识产权的每一项要求都得到了满足。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具体证据。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一般必须证明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且在使用时有若干注意事项:

  • 在为商业目的而进行的贸易过程中
  • 侵权者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涵盖的商品相同或相似,足以使公众有可能(如超过50%的机会)因使用侵权商标而被混淆或欺骗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具有丰富当地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提供建议。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具体法律有很大的不同。

证明知识产权侵权的许多相同标准可转化为假冒商品。在一些司法管辖区,承担举证责任有单独的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往往是 “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举证责任则是平衡可能性。在这个方面,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证据法与一般的没有什么区别。

如果我们将知识产权侵权与“盗窃”相比较,我们必须补充说,“盗窃”几乎总是一种犯罪,而知识产权侵权可能是民事或刑事性质的(尽管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类型只被定义为民事不法行为)。

“知识产权盗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对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的经济处罚(和赔偿金)是根据当地法律的因素来决定的。在许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和欧盟,除了少数明显的例外,一般不给予惩罚性赔偿:通常情况下,原告必须证明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或可能的经济损失,才能被认为有资格获得惩罚性或示范性赔偿。由于大量的经济损失可能难以证明,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法官在调查了适用的特许权使用费率后,可能会判给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假想的被许可人应该支付的),而不是损害赔偿。也可能有对被告进行一次性罚款的法定判决,如中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情况。

基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适当性的相关因素可能是:

  • 侵权者的故意性
  • 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而获利的数额
  • 权利人本可以(但没有)因侵权而获得的许可费总额,或
  • 市场上存在或不存在非侵权产品的竞争

对许多知识产权所有者来说,阻止知识产权侵权比获得赔偿金更重要。为此,寻求禁令救济以防止非法侵权,而不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或不跟进损害赔偿的要求,是受欢迎的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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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知识产权被侵犯有赖于掌握书面证据并与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合作,他们可以就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具体法律提供建议。


如何防止国外的“知识产权盗窃”?

为知识产权在所有者的国家之外获得保护性指定是限制其被侵犯的最佳方式。在这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各种条约的签署国,这些条约使得通过简化程序将国内知识产权扩展到更多的司法管辖区成为可能。例如,只要满足特定的要求,专利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以简化的程序步骤扩展到几个管辖区。商标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按照类似的程序进行扩展。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国家或地区的申请途径,如通过欧洲专利局(EPO)扩展权利更为合适。确切的最佳行动方案取决于许多主观因素,如预算、行业类型以及特定市场与实际或潜在销售的相关性。

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盗窃”在技术上是不存在的,一个公司应该首先识别并保护它的各种知识产权,然后才有资格执行这些权利。Dennemeyer集团可以为公司提供广泛的服务,从专利申请和诉讼到专利搜索、防伪援助以及更多方面,帮助识别、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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